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二)本局一級單位主管、正工程司。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社會人士、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事務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