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00年02月14日南市水政字第1000102125號函訂定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4年05月12日南市水政字第1140711169號函修訂第5點
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臺南市政府水利局廉政
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至少應聘委員七人,置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一級單位主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次。但得視情形,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各相關機關(單位)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