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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公務員常見刑責態樣-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一) 案例概述
「阿洪」為某就業服務站的臨時僱用人員,因承辦民眾求職、廠商徵才等相關業務,具有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又稱勞保閘門系統)之查詢權限,可逕行查詢勞工投保資料來媒合適當之職缺給失業民眾或辦理相關勞工失業給付等業務。某日,「阿洪」基於好奇,想瞭解前女友 「小琪」及其他 3 位朋友的工作現況,便以其帳號登入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小琪」等 4 人的身分證字號,點選依民眾授權查詢勞保資料之求職登記表辦理」為查詢事由,私自查詢他們的勞工投保資料,事後並在跟朋友「阿柏」通話時,將 「小琪」 的資料查詢結果透漏給「阿柏」知道。

(二) 法條依據
1、 刑法第 132 條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同條第 2 項處罰過失犯)。
2、 刑法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3、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4、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41 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 案例研析
1、 「阿洪」雖是臨時僱用人員,但因其業務性質,仍屬於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身分公務員。
2、 「阿洪」在「小琪」等人均未前往 辦理有關求職及失業給付之申請業務,亦未同意授權阿洪代為查詢勞工投保資料的情況下,點選「依民眾授權查詢勞保資料之求職登記表辦理」之不實查詢事由,而將上開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勞工保險查詢系統電磁紀錄之準公文書上,以查詢「小琪」 等人之勞工投保資料,足生損害於「小琪」等 4 人及就業服務站管理使用勞工保險資料查詢系統之正確性,係
犯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及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
3、 又民眾的勞工保險資料,不僅屬於個資,亦屬於不得洩漏之機密事項,「阿洪」後續與「阿柏」通話時,將他查詢到「小琪」的投保紀錄洩漏予無權知悉的 阿柏」,係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密罪。
4、 全案經檢察署偵結起訴,並由法院就「阿洪」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準公文書罪之部分,處有期徒刑 1 年;另就涉犯公務員洩密罪之部分,處有期徒刑 3 月,如易科罰金,以 1仟元折算 1 日。均緩刑 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 4 小時之法治教育課程。「阿洪」的服務機關也召開考績會,決議終止「阿洪」的勞動契約關係。

*小叮嚀

近年來公務員洩密案件所洩漏的資訊,多數為民眾個人資料。如:稅籍資訊、車籍資訊、戶役政資訊、出入境資訊、電話或聯絡方式、投保資訊及就醫資訊等各項與民眾隱私有關者。掌理民眾個資之機關,相較於其他公務員更易取得民眾個人資料,若發生個資外洩事件,甚或遭轉售不肖業者,將直接影響政府機關形象,故尤須注意保密規定,防範個人資料遭不當使用,務必要小心~
 

資料來源: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編撰「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 及防弊作為」之違失個案案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