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市永康區「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A分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一標」於埔園里進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作,其施作空間淨空執行範圍,公告週知。
依據:臺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後巷施作空間不足處理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 事由:本市永康區「臺南市永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PA分區)用戶接管工程第一標」於埔園里進行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施作,公告施作空間淨空執行範圍詳如附件,請建物權人於施作期間內自行配合淨空,其違章建築逾期未拆將移請本府工務局逕行處分,以利施工。
二、 依據下水道法第2條第6款稱「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復依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依前開立法旨意,用戶排水設備係用戶為接用下水道所設置之設備,其物權屬用戶私有,應由用戶自行負責建設、管理。
三、 為改善民眾居家衛生環境問題,目前為政府鼓勵住戶辦理用戶接管期間,由政府公辦接管,惟民眾需自行配合淨空施工牴觸物及違章建築。本公告污水用戶接管範圍內倘因違章建築障礙牴觸,致無法施作污水用戶接管工程,敬請建物所有權人於公辦接管施作期間內自行淨空,興闢留設最小施作空間「淨寬度達八十公分以上,高度至少一層樓 (結構穩固,以有樑柱支撐無安全疑慮之施作空間)」。
四、 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6條規定,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如本公告執行範圍內之建物於旨案施作期間未能淨空前述空間,並致影響他人接管權益時,將移請本府工務局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