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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排水申請書件

申辦單位 水利行政科
連絡資料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住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
電  話:06-6331455
電子信箱:6331535@gmail.com
申請資格

一、申請搭排受理單位如下:

  1. 排入「市管區域排水」、「其他排水」,請備齊下列應備證件後,向水利局(水利行政科)申請搭排。

※核准搭排期限一次5年為限,期滿前請重新向本局申請展延。

  1. 排入「農田灌溉排水」請向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嘉南管理處(06-2200622)申請搭排。
  2. 排入「道路側溝」,舊臺南縣31區請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搭排,其餘臺南市6區請向臺南市政府工務局(06-2932689)申請搭排。
  3. 排入「台1、台17、台19線側溝」,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新營工務段新化工務段申請搭排。

 

二、建造階段申請搭排:

新建住宅、農舍、工廠等建造階段,因工務局建管科要求取得搭排許可,惟因尚無搭排水事實,無法計算搭排水量,請下載「建造階段搭排申請書」申請(只須填寫申請書即可,無須檢附下列應備證件)。

※本申請限排入「市管區域排水」、「其他排水」之案件,其餘排入農田灌溉排水、道路側溝之案件,仍請向該主管單位申請。

服務說明

申請搭排程序:

  1. 新  辦:提出申請文件審查無誤 > 辦理會勘 > 核發搭排同意。
  2. 展  延:提出申請文件審查無誤 > 核發搭排展延同意。
  3. 建造階段:提出申請文件 > 本局函復。
應備證件

一、用水證明、工廠登記證或營業登記核准函影印本。
二、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許可文件(詳下方備註說明)或 免申請證明文件。
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
四、水量計算表、放流口照片、身份證影本。
五、流入口地點位置圖。
六、申請書及附件1式2份(申請展延仍應備齊所有文件,只需1份)。

規  費
備  註

應備證件常見問題說明:
一、用水證明:自來水單、水權狀、其他合法水源證明文件等。
二、水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核發相關許可文件 免證明文件(2擇1):

  1. 水污染許可文件:請檢附環保局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包含 "參、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登記事項" 頁次。
  2. 免證明文件:請向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函詢是否屬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之列管事業。

三、水量計算表:請列計算式。

  1. 參考算法(1)以用水量計算:(合法水源總水量 - 損耗水量) ÷ 天數 = 每日使用水量(計算出之數值約為每日排放量)
  2. 參考算法(2)以記錄之排放水量計算:排放量 ÷ 天數 = 每日排放量

四、流入口地點位置圖:請於建物之平面配置圖上標註放流口。

連結位置

標籤:#搭排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