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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海水(非動力設施)養殖漁塭用水利建造物許可書申請

申辦單位 水利行政科
連絡資料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住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
電  話:06-6331455(蔡先生)
電子信箱:6331535@gmail.com
申請資格申請人資格為團體、公司或人民及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
服務說明現場受理或郵寄、統一收發管制
應備證件水利建造物案申請:
(一)新申請案需備妥申請書件各乙份:
 1.水利建造物申請書。
 2.引水、洩水建造物設施計畫說明書。
 3.身分證正反影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5.土地地籍圖謄本正本。(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6.水利設施構造圖及土地示意圖。(水閘門圖或涵管圖二選一)
 7.若承租國有財產局、市有、區有土地者,需檢附期限內土地租賃契約書影印本乙份。
附記:
 (1)土地應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如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者須檢附容許使用證明。
 (2)私有土地如有委託他人經營者,土地所有權人須填寫委託經營同意書
 (3)申請案係屬承租國有、市有、區有土地者不得私自轉讓或委託他人經營
(二)會勘:
 1.訂定日期會同區公所及申請人現場勘查。
 2.會勘後填寫會勘紀錄。
 3.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期限為十年。
(三)展期申請: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備妥相關資料乙份。
 1.水利建造物展延申請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3.檢附原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或原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影印本。
 4.書面審查後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展期許可書,期限為十年。
 5.若承租國有財產局、市有、區有土地者,需檢附期限內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四)遺失補發申請:
 1.遺失補發申請書乙份。
 2.土地登記簿騰本正本乙份。
規  費
備  註申請條件說明:
按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取水口必須位於平均低潮位以下引取海水者(不包括機械動力引水及汲水)前項所稱低潮位,指海水面起伏過程中,水位最低時之高程,平均低潮位,指每二次低潮位之長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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