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申請興辦地下水利事業

申辦單位 水利行政科
連絡資料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住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
電  話:06-6331455分機6338(承辦人:莊士賢先生 協辦人員:李秋慧小姐)
電子信箱:6331535@gmail.com
申請資格申請人資格為團體、公司或人民及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按水利法第四十六條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之建造、改造或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防水之建造物。

二、引水之建造物。

三、蓄水之建造物。

四、洩水之建造物。

五、抽汲地下水之建造物。

六、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七、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八、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困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畫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畫圖樣及說明書,申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具,得先行處置,報請主管機關備案。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行施工之水利建造物,主管機關得令其更改或拆除。
服務說明壹、家用水或臨時用水:以無自來水供應地區且已領有建物執照、建築許可為限。
貳、工業用水:
一、一般工廠:該工廠需領有工廠設立登記,且該地區無自來水或供應顯有不足者,並應有水再利用計畫。惟自來水水質不符使用經相關單位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包裝飲用水工廠:取得水權執照後應依工廠登記規則第七條規定於三年內辦妥工廠登記並取得合法執照,且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後方得抽用。
參、農業用水:鄰近無農田水利會灌溉圳路、無地面水源或引灌有困難或水量不足供應,且確實從事農作,現地無違建者。
肆、其他用途:
一、高爾夫球場用水:需取得開放許可或籌設許可,且其核准使用總量不逾其總需求量者。
二、旅館:應取得建築執照或建物執照,且需於辦妥旅館業登記及合法營業執照後方得抽用。
三、溫泉水:應取得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之同意文件。
應備證件一、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登記平面圖。
三、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或事業合法執照(工廠或營利事業登記)、建物合法執照、漁業養殖登記證。
四、共有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合約書
五、申請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委任書。
六、農業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
七、用水範圍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八、引水(鑿井)工程計畫書圖。
九、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十、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十一、引水地點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公有地)。
十二、需用水量計算表。
十三、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
十四、水再使用方法。
十五、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申請取得水權需附)。
十六、鑿井地層斷面圖(申請取得水權需附)。
十七、鑿井商鑿井業登記證影本。
規  費審查費$1000元
備  註
連結位置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