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跨河建造物(公路橋、鐵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等):
- 計畫書。
- 設計書圖。
- 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河防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 施工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等相關書件。
- 資料彙整表。
※計畫書檢附書件及規定,請參考「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
二、申請潛鑽管線(輸電管線):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包括相關之水利用地及私有地,限3個月內)。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所有免附)。
- 使用地點位置圖、工程施工設計圖說。
- 土地使用清冊(詳附件,應列出輸電管線使用範圍之所有土地,計算使用費時,僅計算水利局土地費用)。
- 告示牌設計圖(詳附件,進出點共2隻)。
- 申請書及附件1式3份。
※管線距離河道渠底不得小於10公尺,尚未整治之河道,不得小於1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