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局辦理「「臺南市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擴增可行性評估及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於採購招標期間,廠商或民眾意見釋疑內容回復。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 二、招標公告期間:113年5月16日至113年6月25日。 三、處理情形:就廠商所提之疑義,本局說明詳如附加檔案。
有關本局辦理「「臺南市安平水資源回收中心放流水回收再利用推動計畫」擴增可行性評估及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技術服務」,於採購招標期間,廠商或民眾意見釋疑內容回復。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 二、招標公告期間:113年5月16日至113年6月25日。
三、處理情形:就廠商所提之疑義,本局說明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