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變賣公告管理新增作業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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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機關代碼 | 3.95.25 |
機關地址 | 730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 |
標案案號 | 1010921468 | 公告次數 | 1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公告日期 | 101/11/07 |
財物名稱 | 鹽水溪豐化橋至水管橋河段疏濬作業(第2次) 土方標售 | 聯絡人 | 水利行政科 林文杰 |
電子郵件信箱 | tn0087@mail.tainan.gov.tw | 聯絡電話 | (06) 6331455 |
截止投標 | 101/11/15 09:00 |
開標時間 | 101/11/15 11:00 |
開標地點 | 水災土石流防災辦公室暨水利局開標室(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2樓) |
投標資格摘要 | 1.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並依法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已取得同意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 2.第二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礦務局公佈之具有砂石碎解及洗選加工能力,而未辦妥工廠登記或使用地尚未取得同意變更編定者。 3.第三類:係指非第一類及第二類廠商而依法辦妥土石採取業(營業項目代碼:B6)、具砂石買賣商業登記(F111030、F111090、F211010)、綜合營造業(E101)、土木包工業(E102)、擋土支撐及土方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21)或疏濬業(E401)等營業項目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者。 (本案第一、二、三類廠商皆可投標。) 4. 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未出席之廠商,對於執行機關之開標過程之現場說明事項及作為不得異議。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公告日起至101年11月14日17時30分止,上班時間內向本局水利行政科洽領,或通訊領取,通訊領取者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招標文件郵購處理要點」之各項規定,備妥回件信封並貼足郵票,倘未符或違反該作業要點規定,則不予受理。(通訊地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水利局水利行政科)。親自洽領招標文件應當面點清,如有缺頁或未蓋本局水利行政科印章時應即要求補正;通訊領取者應持原領取招標文件於截標前至本局水利行政科更正,否則所投標單無效。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時間前郵寄或專人送達本局水利行政科,逾期概不受理。 |
保證金額度 | 110,000元整。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一)押標金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証保險單為之。(二)票據應以「臺南市政府水利局」為受款人。(三)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保管金專戶」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28045094186,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押標金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局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四)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需使用主管機關訂頒格式為之否則以廢標論處),其有效期應較開標日長30日以上。 | 變賣標的所在地 | 鹽水溪豐化橋下游河段。 |
現場查看時間 | 本土石標案不舉行工地說明會,有意參加標售者請自行前往現場勘查。 | 底價金額 | 1,138,920 |
附加說明 | 一、投標廠商標單未蓋本局水利行政科印章者以無效標論。 二、本案總土方量為10萬6300公噸,均以一般標售方式辦理。規劃決標廠商總家數為2家,每一投標廠商標售土石數量為5萬3150公噸,每5萬3150公噸土石標售底價為新台幣1,138,920元 三、決標原則:(一)依標售總量規劃2小標。(二)開標時、以符合投標廠商資格及其投標價高於標售底價者為合格標,並具有參予決標資格。(三)全數合格標廠商投標價平均值加計百分之二十為「最低決標價」之計算基準上限值(以下簡稱上限值),超過上限值者,其投標價不納入計算「最低決標價」。排除超過上限值家數後再依其投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2家投標價總和平均值作為決標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標價高於底價之廠商,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排序,取前2家投標價總合平均值為「最低決標價」。如不足2家時,則依實際家數廠商投標價總和平均值作為「最低決標價」(四)投標價高於「最低決標價」者,以原投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其投標價低於「最低決標價」者,由執行機關依其投標之順序,由高至低取得合格廠商同意,以「最低決標價」辦理決標,並依其投標價由高至低依序決定出料順序,未得標合格廠商均列為備取廠商。 四、本土石標案須配合支出標,倘支出標已達契約額度時,需配合停止出料並結算數量後,由機關退還未提料部分之土石價款。 五、提貨時應以合法車輛載運,並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10106121370號函,本案提貨過程將以地磅進行重量管制,不得超載。 六、如有未盡事宜,依「經濟部水利署多數平均價決標標售土石處理原則」辦理。 七、檢舉受理單位: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臺南市永華路二段6號,傳真:06-2950218,電話:06-3901428。 八、開標時,投標廠商是否出席參加,可自行決定,未出席之廠商,對於執行機關之開標過程之現場說明事項及作為不得異議。 九、餘詳如投標須知。 |
更新資訊 |
更新原因 | 新增 |
最後更新人員 |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 最後更新時間 | 101/11/06 15:5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