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使用簡易水土保持申請,超過以下規模的開發行為須申請水土保持計畫並由專業技師簽證。
1.總挖填方量:挖方加填方合計未滿二千立方公尺或堆積土石方未滿二千立方公尺。
2.個別開發規模: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整坡(未滿二公頃)、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路基總面積未滿二千平方公尺)、開發建築用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農作產銷設施之農業生產設施、林業經營設施或畜牧設施(未滿一公頃)、其他開挖整地(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
詳細的規模限制可以參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