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受理代辦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地重劃區內污水下
水道工程之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市地重劃區,指依平均地權條例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
三、代辦市地重劃區內污水下水道原則,依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建設期程區分如下:
(一)五年內預計可到達重劃區之位置,由開發單位自行辦理污水下水道工程,其規劃、設計請參照
臺南市重劃區公共污水下水道相關設計預算單價及標準圖說規範辦理。
(二)逾五年預計未到達重劃區之位置,開發單位得委託本局代辦污水下水道工程。
四、本局受理代辦污水下水道應以納接民生污水,且未來可納入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原則。
五、本局代辦重劃區污水下水道之期程,應配合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實施計畫建設。
六、本局代辦污水下水道工程費用以整體開發面積每公頃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計算。
前項代辦費用不含用戶排水設備等相關費用。
前項所繳代辦費用,因本市各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期程不一,後續本局興建公共污水下水道如
有不敷支應或有剩餘時,雙方互不找補。
七、本局代辦污水下水道工程費用亦可擇由開發單位自行規劃設計並參照臺南市重劃區公共污水下水道
相關設計預算單價,經本局同意後編列污水下水道工程代辦費用。
八、本要點所定代辦費用,本局得視辦理費用及考量物價調漲波動因素,每二年檢討一次。
九、開發單位於委託本局代辦污水下水道工程時,雙方應簽訂委託代辦協議書,並依代辦協議書相關內
容辦理。
十、區段徵收區域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區域得比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