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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件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辦理土石採取申請案件之審核應設審查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水利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警察局及水利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申請土石採取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土石採取法之規定檢具相關書圖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申請書圖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人依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審查費及勘查費。
四、土石採取申請案件經本府受理後,由本府水利局先行檢視相關書圖,書圖不齊全者應不受理;書圖齊全者,應將申請書圖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工務局、農業局、地政局、交通局、當地區公所或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表示意見後,送審查小組初審;書圖內容記載不完備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五、土石採取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初審通過後,應辦理現場勘查,確認現地情形符合土石採取計畫書。
      前項初審及現場勘查應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六、經現場勘查確認符合土石採取計畫書且位於山坡地者,申請人應依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檢具水土保持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府提出,經核定後,由審查小組複審,並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複審通過者,由本府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通知申請人依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之規定繳交證照費、環境維護費、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水土保持保證金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
      審查小組複審未通過而可補正者,應附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十日內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