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事業廢(污)水申請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臺南市政府水利局污水養護工程科

申請資格

依下水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為事業廢(污)水納入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經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之事業,且放流水符合「臺南市公共污水下水道可容納排水之下水水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