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造物案申請:(一)新申請案需備妥申請書件各乙份: 1.水利建造物申請書。 2.引水、洩水建造物設施計畫說明書。 3.身分證正反影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5.土地地籍圖謄本正本。(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6.水利設施構造圖及土地示意圖。(水閘門圖或涵管圖二選一) 7.若承租國有財產局、市有、區有土地者,需檢附期限內土地租賃契約書影印本乙份。附記: (1)土地應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如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者須檢附容許使用證明。 (2)私有土地如有委託他人經營者,土地所有權人須填寫委託經營同意書 (3)申請案係屬承租國有、市有、區有土地者不得私自轉讓或委託他人經營(二)會勘: 1.訂定日期會同區公所及申請人現場勘查。 2.會勘後填寫會勘紀錄。 3.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期限為十年。(三)展期申請: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備妥相關資料乙份。 1.水利建造物展延申請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3.檢附原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或原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影印本。 4.書面審查後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展期許可書,期限為十年。 5.若承租國有財產局、市有、區有土地者,需檢附期限內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四)遺失補發申請: 1.遺失補發申請書乙份。 2.土地登記簿騰本正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