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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區域排水建造物申請書件(跨河建造物、潛鑽管線)

水利行政科

連絡資料

臺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住  址: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
電  話:06-6331455
電子信箱:6331535@gmail.com

應備證件

一、申請跨河建造物(公路橋、鐵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等):

  1. 計畫書。
  2. 設計書圖。
  3. 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河防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4. 施工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等相關書件。
  5. 資料彙整表。
  6. 申請書及附件1式3份。

※計畫書檢附書件及規定,請參考「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內附件檔案。

 

二、申請潛鑽管線(電力管線、送水管線、天然氣管線):

  1.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包括相關之水利用地及私有地,限3個月內)。
  2.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所有免附)。
  3. 使用地點位置圖(標示告示牌設置位置、起訖點之排水里程)。
  4. 管線平面圖(套繪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標示排水名稱)、管線套繪地籍圖(須能清楚辨識地號)。
  5. 管線斷面圖(套繪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標示管線與渠底之距離)。
  6. 土地使用清冊(詳附件,應列出管線使用區域排水範圍內之所有土地,計算使用費時,僅計算水利局土地費用)。
  7. 告示牌設計圖(詳附件,進出點共2隻)。
  8. 申請書及附件1式3份。

※管線距離河道渠底不得小於10公尺,尚未整治之河道,不得小於13公尺。

規  費

使用水利局土地應繳交使用費:使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 百分之五 ,1次收取5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