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跨河建造物(公路橋、鐵路橋、農路橋、水管橋、油氣管橋、天然氣管橋、輸水渡槽、電纜管橋等):
- 計畫書。
- 設計書圖。
- 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河防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 施工計畫及環境影響說明等相關書件。
- 資料彙整表。
- 申請書及附件1式3份。
※計畫書檢附書件及規定,請參考「申請施設跨河建造物審核要點」內附件檔案。
二、申請潛鑽管線(電力管線、送水管線、天然氣管線):
- 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包括相關之水利用地及私有地,限3個月內)。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有或市政府所有免附)。
- 使用地點位置圖(標示告示牌設置位置、起訖點之排水里程)。
- 管線平面圖(套繪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標示排水名稱)、管線套繪地籍圖(須能清楚辨識地號)。
- 管線斷面圖(套繪水道治理計畫線、用地範圍線,標示管線與渠底之距離)。
- 土地使用清冊(詳附件,應列出管線使用區域排水範圍內之所有土地,計算使用費時,僅計算水利局土地費用)。
- 告示牌設計圖(詳附件,進出點共2隻)。
- 申請書及附件1式3份。
※管線距離河道渠底不得小於10公尺,尚未整治之河道,不得小於13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