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電話:06-6331455(土石採取承辦人員)
中華民國人得依土石採取法申請
審查費面積2公頃以下,每0.1公頃收取新臺幣4,000元,未滿0.1公頃部分,以0.1公頃計。 2.面積超過2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1,000元,未滿1公頃部分,以1公頃計。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書件不齊全者,應不受理: 一、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二、規費繳納收據。 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 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審查費依面積計算 勘查費10000元 證照費3000元 環境維護費(核准之每立方土收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