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岸地區範圍」經內政部營建署110年8月6日、13日召開研商會議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並經內政部111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依法辦理公開展覽30日,特此公告周知。二、修正「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及令(如附件)。三、「海岸地區範圍」圖冊及令一併於本市海岸地區範圍內公所辦理公開展覽作業,亦可至以下公所閱覽:北門區公所、學甲區公所、將軍區公所、七股區公所、安南區公所、北區區公所、中西區公所、安平區公所、南區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