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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105年5月20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七股區大塭寮排水中游治理工程(4K+600~6K+100)」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特此公告週知。

主旨:更正105年5月20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七股區大塭寮排水中游治理工程(4K+600~6K+100)」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更正105年5月20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七股區大塭寮排水中游治理工程(4K+600~6K+100)」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

二、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七股區大塭寮排水中游治理工程(4K+600~6K+100)」第2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如下:

(一)本案第2場公聽會綜合評估報告書內容如下:

1、壹、興辦事業概況修正如下:

(1)第六點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中養殖用地筆數誤繕為「76」筆更正為「75」筆。

(2)第八點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中誤繕「施作位置西起南38區道十分橋,東至南39-1區道永吉橋」更正為「施作位置西起南39區道十分橋,東至南39-1區道永吉橋」。

(3)第十點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中補充說明「本排水線屬永久性設施,經評估需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原則,其他方式取得...」、第(二)項協議價購: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故本府將委託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各筆宗地土地單價,並依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查。

2、貳、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理性評估報告,文化及生態因素項下「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說明,修正如下:

(1)文化及生態因素項下「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說明:

甲、本計畫現況為多為排水設施、現有邊坡使用,工程施作對生態環境影響甚微,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之影響,並未導致七股地區生態環境有重大改變及負面效果,且本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反能減少因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乙、本案土地經核對未列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列管之廢棄物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本案依行政院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無須辦理任何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且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並無產生巨大影響。

(2)綜合評估分析項下第2點內「本排水線屬永久性設施,經評估需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原則,其他方式取得,.....(二)協議價購: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故本府將委託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各筆宗地土地單價,並依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查。

(二)本案第2場公聽會議簡報內容修正如下:

1、第2頁興辦事業概況中誤繕「施作位置西起南38區道十分橋,東至南39-1區道永吉橋」更正為「施作位置西起南39區道十分橋,東至南39-1區道永吉橋」。

2、第6頁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編定情形及其面積之比例中養殖用地筆數誤繕為「76」筆更正為「75」筆。

3、第10頁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中補充說明「本排水線屬永久性設施,經評估需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原則,其他方式取得...」及「協議購買」更正為「協議價購」且說明依據本府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故本府將委託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查估各筆宗地土地單價,並依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審查。

4、第12及13頁「第一場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補充現場回覆日期。

三、如對本次興辦事業或會議有意見時,請於106年2月20日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105條等規定,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