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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港尾溝溪排水上游護岸改善工程(6k+917~7k+500)一、二工區」兩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之附件土地取得綜合評估分析報告、簡報等資料

主旨:檢送更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港尾溝溪排水上游護岸改善工程(6k+917~7k+500)一、二工區」兩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之附件土地取得綜合評估分析報告、簡報等資料,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暨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05年4月11日府水養字1050324602A號、105年5月13日府水養字第1050491786A號等2開會通知單,及105年5月2日府水養字第1050446399A號、105年6月2日府水養字第1050566765A號、106年3月1日府水養字第1060204753A號等3函諒達。
二、修正兩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所檢附之土地取得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中第壹項第二、五點內港尾溝溪範圍圖樁號標示6K+917~8K+200處,更正樁號為6K+917~7K+500。
三、如對本次更正會議紀錄有意見時,請於106年4月24日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105條等規定,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意見陳述,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