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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本府辦理「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特此公告週知。

主旨:更正本府辦理「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第1場及第2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程第1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單(107年1月31日府水養字第1070135426A號函)及第2場公聽會開會通知單(107年5月1日府水養字第1070463630A號函)更正如下:

(一)更正開會事由:舉行「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第1場、第2場公聽會。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更正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

二、旨揭工程第1場公聽會公告文(107年1月31日府水養字第1070135426B號公告)及第2場公聽會公告文(107年5月1日府水養字第1070463630B號公告)更正如下:

(一)更正主旨:興辦「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第1場、第2場公聽會,特此公告週知。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更正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

(二)更正公告事項一、事由:說明興辦「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更正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

三、旨揭工程檢送第1場公聽會公告文之書函(107年1月31日府水養字第1070135426C號書函)及第2場公聽會公告文之書函(107年5月1日府水養字第1070463630C號書函)更正如下:

(一)更正主旨:檢送「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第1場、第2場公聽會公告文10份,請配合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原工程名稱誤植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善』工程」,更正為「新市區區道144線潭永橋改『建』工程」。

四、本案工程名稱誤植,並不影響台端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