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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請注意開發申報期限 以免失效

      近年受極端氣候影響,極端性降雨由偶發逐漸變為常態,衝擊山坡地原有的水土環境,若無妥善的規劃、設計及施工,可能造成土地沖蝕流失,或嚴重者引發生山崩、地滑及土石流等災害,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為此83年立法院通過之水土保持法,規定山坡地進行開發行為,應依法申請水土保持書件(包含大規模的水土保持計畫及小規模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接受政府監督管理。


      為了規範水土保持書件之申請流程及施工管理,行政院農委會93年公告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以遵循,以往水土保持書件於主管機關核定雖有規定申報開工、停工及完工之期限,但逾期後若未經主管機關廢止,水土保持書件仍然有效,視同沒有開發期限,也因此造成主管機關難以有效管控水土保持書件之進度。為此農委會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該辦法,加入3款逾期失效之條款:(一)水土保持計畫應於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年內申報水土保持開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則應於核定後一年內申報水土保持開工;(二)水土保持書件停工不得逾2年;(三)另水土保持施工應該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完工期限內施工完成。未能於前3款期限內申報開工、復工或完工者,應先申請展延,逾期原核定之水土保持書件自動失效。針對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核定之水土保持書件,則應於107年12月24日前申報開工,已停工之水土保持書件,應於106年12月24日前申報復工,逾期同樣自動失效。


      自該辦法修正以來,已有2件水土保持計畫及7件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因逾期未申報開工、完工等因素自動失效,且無法補申報,都是因為申請人或委託的代書漏未申報開工而造成失效,或者申請人僅申報建築開工而未申報水土保持開工,造成水土保持書件失效需重新申請。


      為此市政府水利局提醒水土保持書件申請人,應注意申報開工、復工及完工之期限,以免山坡地水土保持書件失效,必須重新申請,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