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有關貴單位或貴轄民眾建議劃出山坡地範圍者,惠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主旨:有關貴單位或貴轄民眾建議劃出山坡地範圍者,惠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依據:
公告事項:
一、為辦理臺市山坡地範圍檢討變更作業,貴單位或貴轄民眾如對貴轄土地符合說明二劃出山坡地要件,並建議劃出山坡地範圍者,請於102年8月2日前依附件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俾憑納入檢討。
二、依據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崩塌地、土石流危險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佈設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有洪患之虞之坑谷低漥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臨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三十公尺以上。
2.與陡坡區鄰接劃出區鄰接土地之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一定之距離。(坡高之三分之一倍至一倍距離)。
(四)劃出區之連續聚集面積須大於十公頃。但鄰接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二月六日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