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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案例】核發遊艇駕駛執照弊案

(一) 違失個案事實

技佐甲服務於交通部航港局某航務中心且自90年開始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核、換(補)發與相關規費收取等業務 也因長期承辦該項業務,與相關駕訓班業者熟識,且深知機關用以製證之作業系統未建立檢核機制,亦未控管空白駕駛執照,自 97 年起陸續透過中間人介紹或民眾間口耳相傳 利用上開漏洞以每件收取新臺幣下同3 ,000 元至1 0,000元不等之代價核發不實之駕駛執照予未曾參加測驗或參加測驗未取得合格成績之民眾 ;另對於部分駕照有效期屆滿民眾申請換照, 明知依規定應檢附體格檢查證明書及申請書卻向民眾佯稱只要提供身分證件影本、照片、原駕駛執照影本及規費 400元即可辦理換照再私下於製證作業系統製作不實駕照交付民眾,並將所獲每筆400元規費占為己有 。

(二)個案檢討研析

1、違失態樣


(1)違法核發駕照
甲負責駕駛執照核換補發業務長達近20年之久明知應如實依申請人測驗成績,逐級陳核主管,再依審核結果據實製證,卻利用機關長期未訂定駕照核換發作業控管稽核制度及未落實分層負責,又製證作業系統權限 過大致承辦人可恣意新增不實測驗成績等重要資料之漏洞,長期不實核
照獲取不法利益。

(2)侵占規費
甲知悉機關之製證作業系統與規費管理系統各自獨立運作,縱未於規費管理系統開立繳費單據,仍可逕於製證作業系統製證予民眾,出納人員亦無從對帳察覺,並藉此侵占民眾繳納之駕照核換補發規費。

2、 原因分析
(1)遊艇與動力小船駕照取得難度較高,促發龐大利益誘因
(2)製證作業系統設計缺陷
(3)欠缺內控機制
(4)主管缺乏警覺及敏感度
(5)未定期職務輪調

3、 違反法規
(1)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212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偽造特種文書罪。
(2)刑法第 134 條前段、第 218 條第 2 項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盜用公印文罪。
(3)刑法第 213 條、第 220 條第 2 項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5)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
(6)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 27 條、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35 條第 2 項。

資料來源:摘錄自法務部廉政署編撰「公務員法律責任個案檢討 及防弊作為」之違失個案案例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