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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申請

申辦單位 水利局水利行政科
連絡資料臺南市新營區民治路36號(世紀大樓四樓)
電話:06-6331455(吳先生)
電子信箱:6331535@gmail.com
申請資格中華民國人得依土石採取法申請
服務說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或展限,按面積作下列級距累計計算之:
  1.計畫面積二點五公頃以下者:每案新臺幣五萬元。
  2.計畫面積超過二點五公頃滿五公頃者:超過二點五公頃部分,每 零點五公頃增收新臺幣四千元,未滿零點五公頃部分,以零點五 公頃計。
  3.計畫面積超過五公頃滿十公頃者:超過五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 新臺幣五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4.計畫面積超過十公頃者:超過十公頃部分,每公頃增收新臺幣三 千元,未滿一公頃部分,以一公頃計。
  (二)申請土石採取案減區或更正:每案新臺幣一萬元。
  (三)申請土石採取案變更:依原案審查費費額乘以該案申請變更所增加外運土石數量部分,再除以原核定採取總量,計算至千位數,未滿千位數者無條件進位計算;未滿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二、勘查費: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更正、變更,新臺幣一萬元。
  三、證照費:
  (一)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臺幣三千元。
  (二)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或批註:新臺幣三千元。
  四、登記費:
  (一)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新臺幣三千元。
  (二)土石採取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合夥者,其負責人(代表人)、住所之變更或更正:新臺幣三千元。
應備證件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書件不齊全者,應不受理:
一、申請書及申請區域圖。
二、規費繳納收據。
三、土石採取計畫書圖。
四、申請土石採取區域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規劃之證明文件,其申請採取海域土石者,免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採礦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規  費審查費50000元起 勘查費10000元 證照費3000元 環境維護費(核准之每立方土收11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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