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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區域排水?

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二條

排水依功能及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下列五種: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停滯於農田田面及表土內過剩之水。

二、市區排水:指排洩經依下水道法規劃設置排水設施內之雨水或污水。

三、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四、區域排水:指排洩前三款之二種以上匯流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但不包括已有主管機關管轄之排水。

五、其他排水:指排洩不屬於前四款之水。

前項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

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

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

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標籤:#區域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