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須身份證影本,以下分類說明:
(一) 新申請案需備妥申請書件各一份:
1.水利建造物申請書。
2.引水、洩水建造物設施計畫說明書。
3.身分證正反影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5.土地地籍圖謄本正本。
6.水利設施構造圖及土地示意圖。(水閘門圖或涵管圖二選一)
7.若為國有財產局土地,需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附記:土地應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如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者須檢附容許使用證明。
(二)會勘:
1.訂定日期會同區公所及申請人現場勘查.。
2.會勘後填寫會勘紀錄。
3.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期限為五年。
(三)展期申請:於期限屆滿前備妥相關資料乙份。
1.水利建造物展延申請書。
2.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3.檢附原核發水利建造物許可書。
4.書面審查後符合規定,逕行核發水利建造物展期許可書,期
限為五年。
5.若為國有財產局土地,需檢附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乙份。
(四)補發申請:
1.遺失補發申請書。
2.土地登記簿騰本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