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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水利法第91條條文修正

立法院咨請 總統公布水利法第91條條文修正,業奉總統100年6月1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1011號令公布

水利法修正第九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公布

第九十一條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者,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扣役或科或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前項毀損或竊盜、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