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佳里區海埔排水護岸治理工程(第二期) (土地地號:麻豆區港埔段1129-1地號等5筆及佳里區營頂段142地號等71筆土地(詳如附件))」用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
依據:依據臺南市政府水利局115年3月16日南市水工字第1150372208號、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第41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主辦機關:臺南市政府水利局。
二、遷葬原因:本市水利局為辦理佳里區海埔排水治理工程所需,工程完工後將有效減少因水患而造成的損失,並保障當地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遷葬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四、有關土地地號清冊電子檔,請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市府動態-市政公告-公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佳里區海埔排水護岸治理工程(第二期)」用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中閱覽。
五、旨揭遷葬墓區,已於墓前樹立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
六、遷葬作業程序:
(一)公告遷葬期間,墳墓家屬最遲於預定起掘日前7-10日,檢附受葬者 (亡者)除戶謄本1份、戶籍謄本1份(倘除戶謄本足資證明認領人與受葬者關係,則戶籍謄本免附)、認領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至墳墓所在地轄區麻豆區公所或佳里區公所辦理墳墓認領手續及申請核發起掘許可證明。
(二)完成墳墓認領手續後,家屬應自行擇定墳墓起掘日期,並至少遲於起掘前7日通知墳墓所在地轄區麻豆區公所或佳里區公所派員到場照相,認領人並應在場配合墳墓起掘作業進行。
(三)於公告遷葬期間完成墳墓骨骸起掘確認後,請攜帶印章(原申請人印章)至墳墓所在地轄區麻豆區公所或佳里區公所辦理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請款手續。
(四)本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核撥為115年度,完成上述程序者,續辦理撥款事宜。
(五)未依上述程序辦理申請手續者,本市麻豆區公所或佳里區公所不受理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申請。
(六)遷葬期間未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得依「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七、有關遷葬認領諮詢及遷葬補償等事宜,請向工程承辦機關市政府水利局水利新建工程科,電話:06-6324231(王小姐)、本市麻豆區公所民政及人文課,電話:06-5721131#108 (黃小姐)及佳里區公所,電話:06-7222127#121(許小姐) 洽詢或聯絡。
八、遷葬期間,倘若因其他因素或墓主家屬發現其遷葬範圍內土地有墳墓未列入墓籍清冊,皆依本公告辦理增(補)編作業;逾公告期限未辦理遷葬認領,視為無人認領之(有主或無主)墳墓,由市府水利局委由墳墓所在地轄區麻豆區公所或佳里區公所代行遷葬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不得異議,且嗣後如有墓主及家屬認領、移奉,亦不得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等相關事宜。
九、爾後如工程施工中於施作地號範圍內再發現墳墓或骨灰 (骸), 皆依據本公告處理遷葬予以起掘為必要處理後,火化或存放於骨灰 (骸)存放設施,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