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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4月30公告週知臺南市公共雨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公告範圍為本市下營區【A】及【B1、B2、C1、C2】幹線等劃定排水區域。

主旨:為公告週知臺南市公共雨水下水道可使用地區,公告範圍為本市下營區【A】及【B1、B2、C1、C2】幹線等劃定排水區域。

依據:下水道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排水區域:

(一)本市下營區【A】幹線排水區域範圍(詳附件)。

(二)本市下營區【B1、B2、C1、C2】幹線排水區域範圍(詳附件)。

二、開始使用日期:自公告日起開始使用。

三、接用程序:本公告範圍區域內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按「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建築技術規則,或主管機關所訂建築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標準等相關規定」,將雨水逕流排入鄰近雨水下水道。

四、下水道使用規章:下水道法、下水道法施行細則、臺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