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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施行,機密文書封裝規定及作法說明,請同仁參考運用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下稱本法)業於114年7月22日施行,其中第4條第3項規定受理揭弊機關對揭弊內容,應依相關法令予以保密;第15條第1項亦規定受理揭弊之機關及其承辦調查、稽查人員、執法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該相當職務、業務之人,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對於違反保密義務之行為並訂有相關刑責。

 

為落實本法之揭弊者身分保密措施,本府政風處彙編常見陳情案件之相關保密規定及傳遞機密文書之具體作法,請參考運用。